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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權協議轉讓如何有效?

法律分析:1,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能夠促進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2.交易股權權屬清晰;3、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4.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5.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出資人同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失去控制權的,經同級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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