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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革方案

法律主觀性:

國企改革辦法賣給外商;賣給私企;管理層收購(MBO);員工持股;外部戰略投資者和管理層的聯合收購;賣給其他國企等。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條企業改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壹條企業改制時,應當制定改制方案,該方案應當明確改制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以及中介機構的選聘等其他事項。企業改制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二條企業改制應當按照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規定進行,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允地確定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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