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壹)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