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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領導拜年算不算賄賂?

在節日之際收受禮金能否構成受賄罪,要看其是否具有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即黨員幹部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的財物價值達到3萬元以上,特定情況下價值達到1萬元以上的,屬於受賄行為。下屬為不正當利益向領導送禮,送禮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行賄三人以上;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通過行賄謀求職務晉升和調整;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賄賂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如下: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金錢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收取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4.金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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