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的財物價值達到3萬元以上,特定情況下價值達到1萬元以上的,屬於受賄行為。下屬為不正當利益向領導送禮,送禮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行賄三人以上;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通過行賄謀求職務晉升和調整;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賄賂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如下: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金錢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收取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4.金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