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或者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醫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非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及其他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滿654.38+0000元的,處以654.38+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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