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資金可以委托給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業主交房前需要繳納房屋維修資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人和售房單位應簽訂相關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三條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是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後,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出售單位按照壹定比例提取,由購房人按規定壹次性支付給出售單位,用於房屋* * *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的基金。
《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第六條交存維修基金〉的通知》。單位出售公有住宅實施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受委托銀行在中央國家機關維修基金專用賬戶下開設單位維修基金本金賬戶和單位維修基金利息結算賬戶。收取個人房價款後壹個月內,購房人繳納的資金存入本單位維修資金主賬戶,同時將單位從房價款賬戶提取的補貼資金轉入維修資金主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