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需要帶上孩子的醫學出生證明和準備申報孩子戶籍的壹方的戶口本。去當地派出所,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