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孩子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學校負全責嗎?
(1)不壹定,學校只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2)孩子在體育課上受到傷害,如果該項目是國家規定的教學項目,如果體育課使用的器材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果教師在教學中按照輔導課的規定盡到了相關的管理和保護義務,如果事故發生後學校積極搶救並及時通知家長,學校不存在過錯,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很小。
學校在上述環節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6條?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自擔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行為受到損害的,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在中小學,戶外體育課學生受傷由誰負責,要看受傷的具體情況。學校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進行適當賠償。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可以去找律師,結合律師所了解的情況和法律知識來判斷是否是學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