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營銷機構的房地產銷售廣告不得含有對居民辦理戶口、升學等事項的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者可以在特定中小學入學,不得使用使購買者對特定中小學入學資格產生誤解的特定用語;不得誤導規劃或建設中的文化教育設施,規劃或建設中的文化教育設施應明確標明“規劃中”或“建設中”。
通知同時規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在中介代理買賣過程中,不得以學區房名義掛牌二手房;不得虛假標註房價或發布虛假房源信息;不得組織賣方聯合提高報價;不得協助交易雙方簽訂“陰陽”合同。
《通知》還對房地產銷售宣傳中的網絡媒體提出了要求。自媒體,網絡不得傳播與國家“房住不炒”政策相悖的觀點;不得炒作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合作炒作學區房等話題;不要片面、扭曲解讀房地產調控政策;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