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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投資項目托管合同的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

施工合同預付款原則上不低於已簽合同價(不含暫定金額)的10%,不高於已簽合同價(不含暫定金額)的30%。銀行擔保、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擔保等。

據海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官網消息,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海南省投資項目合同價款實行代管,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合同約定向項目單位提供銀行出具的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的履約保函或保證金。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施工合同預付款原則上不低於已簽合同價(不含暫定金額)的10%,不高於已簽合同價(不含暫定金額)的30%。支付方式銀行工程款支付的擔保可以是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項目擔保公司保函等。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件統稱為保函。

《暫行辦法》強調,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建設。項目單位確需在不增加政府投資的情況下變更設計的,應當經項目單位簽字認可,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確需變更設計、增加政府投資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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