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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法律體系的主要法律形式

法律(基本法):法典,是壹種相對穩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調整重要的、基本的法律關系。《漢律六十條》是指蕭何的《九章律令》(九條),加上蜀的《章律》(十八條),張湯的《龔玥律》(二十七條),以及的《晁律》(六條),共六十條。漢律還有個名字叫“三尺法”,因為漢律是用三尺竹簡寫的。

令(臨時出現的聖旨):又稱“聖旨”,是皇帝根據形式的變化及時頒布的。“秩序”可以用來補充法律,解釋法律,甚至取代法律,而“秩序”往往可以成為日後修改法律的依據。

3.主體(單項刑法規定):又稱“主體規則”或“事件規則”,由秦朝的“教訓”發展而來。按照劉茜對名的解釋,“臣民與教訓,不如教法者有罪。”第二節是關於具體法律形式的評估和處罰標準。據《後漢書》:“自漢以來,三百零二年,憲令略增,紀不限。”可見“支”在漢代已經作為壹種法律形式被廣泛使用。

4.比(判定比,也叫判定比),可以用來比較判斷案件的典型案例。“比”作為壹種靈活的法律形式,可以補充法令的不足,在漢代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可以比作案例。沒有法律規定時,參照就近的法律規定或類似案例)。

《春秋》是漢代的“憲法”,其法律效力高於各種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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