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臨時出現的聖旨):又稱“聖旨”,是皇帝根據形式的變化及時頒布的。“秩序”可以用來補充法律,解釋法律,甚至取代法律,而“秩序”往往可以成為日後修改法律的依據。
3.主體(單項刑法規定):又稱“主體規則”或“事件規則”,由秦朝的“教訓”發展而來。按照劉茜對名的解釋,“臣民與教訓,不如教法者有罪。”第二節是關於具體法律形式的評估和處罰標準。據《後漢書》:“自漢以來,三百零二年,憲令略增,紀不限。”可見“支”在漢代已經作為壹種法律形式被廣泛使用。
4.比(判定比,也叫判定比),可以用來比較判斷案件的典型案例。“比”作為壹種靈活的法律形式,可以補充法令的不足,在漢代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可以比作案例。沒有法律規定時,參照就近的法律規定或類似案例)。
《春秋》是漢代的“憲法”,其法律效力高於各種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