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用航空背景調查條例》
第二條民用航空背景調查(以下簡稱背景調查),是指為確定相關人員是否適合從事民用航空相關工作或者是否可以單獨進入民用機場控制區,對其身份、經歷、社會關系和現實表現等進行的調查。
第三條背景調查應當客觀、公正、細致、規範。
第四條調查單位和調查人員應當對被調查人的背景情況保密。
第五條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條民航總局公安局負責制定背景調查政策和標準,並對各單位的背景調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負責本轄區內背景調查工作的具體指導、檢查和監督,並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相關單位的背景調查工作。
第七條背景調查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背景調查,保證背景調查數據的真實性;審核單位負責審核背景調查數據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