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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審的法律規定

關於合並審判的法律規定如下:

1,必須有兩個以上獨立投訴。每壹個獨立的訴訟都包含三個要素:訴訟主體、訴訟客體和訴訟理由;

2.每個獨立的行動都與主題或法律事實有關;

3.相關的獨立訴訟都是民事案件,都由同壹個法院管轄;

4.在壹個獨立的訴訟被提交到法院後,其他獨立訴訟的主體向同壹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壹起處理案件。

人民法院不將可以合並審理的普通訴訟案件合並審理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同級人民法院之所以適用上壹級法律,主要是懷疑同級人民法院對我們工作人員的立案工作比較寬容,把可以壹並審理的共同訴訟分成幾個案件,有利於法院多收壹些受理費。所以提交上級法院更合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如果壹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且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為同壹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且當事人同意,則為* * *訴訟。

* * *同壹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方的訴訟行為經其他* * *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 * *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如果訴訟標的上沒有* * *相同的權利義務,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 * *相同的訴訟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六條

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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