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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和證據的來源符合法律的規定。壹般來說,證據的合法性審查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法定形式,證據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形式,即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2.符合形式上的要求,比如公司決議要有股東簽字,證人要有證人資格和作證能力,鑒定報告要有鑒定機構蓋章。

3.來源合法,即不能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取得證據。比如收買證人或者脅迫證人取得的證據,就不合法。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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