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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退出的三種類型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法定退夥的類型如下: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付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4、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的;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前提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壹)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四)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資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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