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的內容:為避免經濟糾紛,合夥企業設立時,合夥人應先訂立合夥協議(也稱合夥合同或合夥章程),該協議與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性質,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效力,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所在地和地址;(二)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三)合夥企業的經營方式和期限;(四)合夥企業成立日期;(五)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六)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及其估價方法;(七)退夥和入夥的規定;(八)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例;(9)支付給合夥人的貸款利息;(10)支付給合夥人的工資;(11)各合夥人可提取的資本;(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和繼承人權益的確定;(13)合夥企業的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14)合夥企業終止及合夥財產分配方式;(15)其他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六)執行合夥事務;(七)入夥和退夥;(八)爭議解決方式;(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