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如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未經出租人同意或合同中的約定,出租人將出租的土地轉租的轉租合同無效。
(2)當事人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3)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比如,集體土地所有權買賣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將耕地長期租賃給工商企業用於非農業建設也是違法的,所以簽訂的流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4)合同雙方必須是相互補償的,即合同必須是相互補償的,目的是合法的。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