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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繼續履行,原合同條款有效。

法律分析:原合同期滿後,雙方雖未約定自動續約,但合同期限屆滿後,合同壹方仍按原合同約定的標準繼續履行義務,另壹方認可並接受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合同約定的標準繼續履行義務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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