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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壹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人的姓名和住所;題材;數量;質量;價格或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2.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3.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現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的,都視為書面形式;

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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