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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金條款

法律解析: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之壹,是指合同壹方在合同履行前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追繳。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於定金實際支付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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