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能夠獨立表達意思,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表達了真實意思。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即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成立後,往往很難從外部判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法律壹般不會主動介入。缺乏真實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無效。
(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合同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物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目的合法,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原因是合法的,直接內在原因是合法的,不存在以合法方式達到非法目的而規避法律的事實。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形式。但是,法律對合同形式作出特別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比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房屋買賣必須經房管部門登記過戶後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