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的後果壹直追溯到合同訂立時。
(二)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
部分民事行為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是我國民法中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壹。
(三)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給付財產或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並被撤銷後,必然涉及財產責任的承擔。民事行為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通過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雙方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