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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審查的最終決定權在哪裏?

最終決定由人民代表大會做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實際上承擔著違憲審查的工作。

法律依據:憲法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基本的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

(15)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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