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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8歲以下的女生發生性關系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與未滿18周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壹般要看情況:

1.在女孩年齡在14以上18以下且自願的前提下發生性關系不違法;

2.強迫未成年女性非自願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與18歲以上的女孩發生性關系,只要女孩完全自願,不構成,不違反法律,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強奸的構成要素如下:

1,客體要件,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性權利不可侵犯,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全體婦女;

2、客觀要件,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違背婦女意誌;

3.主體要件:強奸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即已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在同壹犯罪情節下,女性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女性的,以強奸罪的* * *犯論處;

4.主觀因素。主觀上,犯罪是故意,具有通奸目的。是指犯罪人有意與被害女性發生性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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