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關於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只有企業法人才能申請破產。如果個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可以申請破產。
關於企業破產的知識。
企業破產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的宣告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帶息債務,隨時以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 * *受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申請破產的條件。破產能力的概念破產能力的概念起源於德國破產法理論,是指具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依照破產程序清償債務的法律資格。
縱觀各國破產立法現狀,破產能力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商人破產、普通破產和妥協破產。
從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來看,僅賦予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破產能力,而排除其他民事主體,這與其他國家的立法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