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設立縣級市的標準
第壹條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400人以上的縣,符合下列指標的,可以設市撤縣。
第二條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100至400人的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市、撤縣。
第三條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100人以下的縣,符合下列指標的,可以設市撤縣。
第四條少數經濟發達的城鎮成為本地區的經濟中心。如果有必要,他們可能會被從城鎮和建立城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少於10萬,其中農業戶口中有非農產業的人口不少於8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的60%,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高於90%。
法律分析:1,興文縣2,龍南縣3,仁壽縣4,藍田縣5,綏德縣。
法律依據:設立縣級市的標準
第壹條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400人以上的縣,符合下列指標的,可以設市撤縣。
第二條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100至400人的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市、撤縣。
第三條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100人以下的縣,符合下列指標的,可以設市撤縣。
第四條少數經濟發達的城鎮成為本地區的經濟中心。如果有必要,他們可能會被從城鎮和建立城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少於10萬,其中農業戶口中有非農產業的人口不少於8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的60%,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高於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