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97 65438+2月11國務院批準1997 65438+2月30日公安部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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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壹)未經許可,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的;
(三)未經許可,刪除或者修改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或者增加了;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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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半年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建議原發證和審批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