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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法律法規嗎?

《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壹般來說,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即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法律比行政法規更有效,行政法規比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制定)更有效。?法律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1.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3.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4.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5.第九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6.第九十壹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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