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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簽訂時間

虎門條約簽訂日期1843 10.08,相關知識介紹如下:

1,虎門條約雙方以兩國協定的形式規定了海關關稅,清政府從此承擔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實際上失去了單獨變更稅率的權力。根據條約,在談判的情況下,英國領事和中國官員將共同查明此事。如何對待其英國人,應由英國的章程和法律決定,並送交領事官員遵從。這就把在中國的英國人完全排除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之外,排除在中國的管轄之外。

2.虎門條約的簽訂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進壹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

3.失去關稅自主權,雙方以兩國協定的形式規定海關稅則,清政府從此承擔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實際上失去了單獨變更稅率的權力。

4.《喪失對英司法權條約》規定,如遇談判和訴訟,由英國領事和中國官員共同查明此事,以及如何處理英國人,由英國人商定章程和法律,發給領事官員遵守。這就把在中國的英國人完全排除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之外,排除在中國的管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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