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使用納粹標誌、宣揚納粹思想,情節輕微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上發表民族歧視、侮辱言論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受到以上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以下構成要素判斷:
對象
使用納粹符號、宣傳納粹思想,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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