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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關於燒炭的政策

法律分析:《高汙染燃料目錄》指出,《目錄》所指的燃料是根據產品質量、燃燒方式、環境影響等因素,需要加強管理的燃料。《目錄》規定了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等常規燃料。)和生產生活用油。工業廢棄物和垃圾、農林剩余物、餐飲業用木炭及其他輔助燃料不在目錄控制範圍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壹條國家對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部門後,報國務院批準發布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下達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

總量控制目標的確定和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對國家重點大氣汙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氣汙染物的排放實施總量控制。

國家逐步推進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汙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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