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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下:

1.阻礙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正常行使監督檢查權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罰款標準為654.38+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

有哪些環保措施?

1,制定防止大氣汙染和減少揚塵汙染的措施,對土方開挖運輸、渣土清運、工地垃圾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汙染;

2.制定減少汙染、消除煙塵、控制煙塵設備的措施;

3、制定防止水汙染的措施,油漆、化工材料的防滲措施和食堂水油分離措施;

4.制定防止施工噪聲汙染的措施和減少施工引起的措施;

5、制定減少噪聲擾民的措施,建立擾民小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

拖延、牽制、扣押執法人員,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未按照規定自行監測排放的水汙染物,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排汙口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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