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患者家屬在搶救過程中使用的多巴胺劑量不準確導致醫療糾紛。200毫克多巴胺在5% GNS 500毫升靜脈滴註停止呼吸和心跳。

患者家屬在搶救過程中使用的多巴胺劑量不準確導致醫療糾紛。200毫克多巴胺在5% GNS 500毫升靜脈滴註停止呼吸和心跳。

我真的沒有用多巴胺救過壹個病人。試著根據數據回答壹下:

首先,提問者沒有說患者的體重,但是多巴胺的用量取決於患者的體重。稱它為60公斤。

其次,提問者沒有說明滴速。即使濃度很大,慢慢滴也不會造成過量。稱之為每分鐘20滴,即1毫升/分鐘。

最後,500毫升液體中含有200毫克多巴胺,每毫升液體中含有400微克多巴胺。計算的輸入速度為6.6 μ g /(kg*min),屬於中等劑量。起到興奮心肌β1受體,提高心輸出量和收縮力,擴張冠狀動脈,升高血壓的作用。

在多巴胺的劑量和用法上,我覺得還是符合搶救規範的。當然,在恢復足夠的血容量之前,多巴胺無法發揮明顯的作用。但是否會產生負面作用,我暫時還沒有找到相關資料。

綜上所述,我認為醫院在搶救過程中使用多巴胺是不規範的,但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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