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為壹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小於5000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能力不低於500輛;
(五)正式員工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無銷售報廢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活動記錄;
(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貿委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條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向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所有人將報廢汽車出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