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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邀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邀請函應該沒有法律效力,在民事上屬於要約。

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國的實踐中,要約邀請壹般被視為要約,轉化為要約並賦予法律效力。根據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473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474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37條的規定。第137條規定,通過對話作出的意願表示,在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七十三條* *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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