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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勞動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參照惠州市同崗位職工工資水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依法自主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的形式和水平。不同經濟水平的地區,不同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參照惠州市相同崗位的工資水平,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惠州市職工的工資。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5]20號),惠州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為13.30元/小時。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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