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依法自主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的形式和水平。不同經濟水平的地區,不同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參照惠州市相同崗位的工資水平,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惠州市職工的工資。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5]20號),惠州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為13.30元/小時。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