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註意的是,雖然法律上夫妻雙方有簽訂夫妻財產約定的自由,但夫妻財產約定必須是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合法,即內容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約定可能無效。
首先,夫妻財產約定在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明確規定,雙方可以明確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這種約定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雙方以口頭或者微信聊天的方式而非書面形式約定財產協議,那麽該協議很可能是無效的,因為其在形式上是違法的。
其次,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中的相關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否則整個約定無效。比如在夫妻財產協議中寫明,如果雙方離婚,那麽財產歸壹方。那麽這壹條就違背了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將導致這壹條乃至整個協議的無效。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