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也就是說,如果壹方變更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將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相當於婚後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壹方,房屋歸夫妻所有。但是,* * *擁有財產並不意味著壹人分壹半。安佳律師建議,法官在分割財產時,不僅會考慮房屋的登記情況,還會考慮夫妻雙方對房屋的貢獻。比如婚前男方房子婚後加了女方名字,女方辦完產權變更登記就起訴離婚。即使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法院也會判決購房。很有可能會參照出資額按照相應的比例進行分割。
那麽,如果房屋未進行過變更過戶,夫妻雙方只是簽訂了財產協議,約定了房屋的所有權,是否有效?安佳律師在此提醒,如果協議沒有公證,那麽壹定要趕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為我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除非經過公證,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