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有五個基本要素: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
(3)必須是壹夫壹妻制;
(4)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
至於形式上的要求,法律上唯壹認可的是登記結婚,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相關證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只有登記後,婚姻才能成立和有效。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取消了婚檢的強制性規定,充分體現了婚姻登記的人性化,但並不意味著婚檢就沒有意義。
現實生活中,很多配偶因為沒有做過婚前檢查,無法更全面地了解對方。等婚後相關問題暴露出來,再反悔顯然已經晚了,必然會對雙方造成極大的精神創傷。現實中,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虛構血親,出於道德原因,實際上是不允許結婚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