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 * *共同財產原則。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就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財產分割中,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