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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民法典的新規定

《民法典》關於婚姻法的新規定如下:

1.婚前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可以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2.明確夫妻壹方未簽字或追認的,不屬於夫妻同債。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以同壹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3.如果配偶壹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並有正當理由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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