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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擴展數據: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包括首先去婚姻登記處和人民法院之壹確認婚姻無效。下面詳細介紹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我國關於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申請人、法律責任等方面的立法滯後。

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比較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壹)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認為以申請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

(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百度百科-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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