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證人證言:婚姻合同財產糾紛中常見的證據之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婚姻介紹人(媒人)的證言;2.當事人親友的證言。(2)視聽資料:在婚約財產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證明事實存在的最佳證據。因此,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並且能夠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予以采信。彩禮糾紛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大概率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使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那麽就可以認定該法律事實是客觀真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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