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為鐵路監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禁止擾亂鐵路建設和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和鐵路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等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對維護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