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中貨幣的引入

民法中貨幣的引入

貨幣是再生產普遍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於民法的範疇。作為壹般社會財富的代表,貨幣本身的價值並不被人們所重視。人們看重的是它所代表的社會財富的多少,也就是壹定面值的多少。只要它們所代表的社會財富是相等的,這些貨幣和那些貨幣,或者這個貨幣和那個貨幣,質量是相等的。所以,貨幣作為壹個物種,具有高度的替代性。貨幣作為普遍等價物,具有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中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各種紙幣和硬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幣是中國的唯壹貨幣,不得使用外幣、金銀作為支付手段。民事主體為實現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以人民幣為支付手段,不能違法從事外匯黑市交易、逃匯、套利等違法活動。貨幣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作用是:(1)作為物權客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不僅可以在壹般物上享有物權,還可以對貨幣行使占有、運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充當債券的標的物。比如,在買賣債務中可以用貨幣作為價款,在勞務債務中可以用貨幣作為報酬。貨幣作為民法中的特殊種類,其特征是:(1)貨幣的所有權。貨幣的占有和所有權合二為壹,貨幣的占有者被視為貨幣的所有者。(2)貨幣所有權的轉移。貨幣所有權的轉移是以交付為前提的,即使在借款合同中,也是貨幣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貨幣使用權的轉移。無行為能力人交付的金錢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3)貨幣不具有返還請求權和占有請求權,只能基於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其特殊性是由貨幣流通手段決定的。
  • 上一篇:滑板和側滑違法嗎?
  • 下一篇:特許連鎖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