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插入駕駛員信息卡;
2.駕駛人信息卡與北鬥記錄儀設備型號不符,無法識別;
3.北鬥駕駛員信息卡損壞無法識別;
4.北鬥駕駛員信息卡記錄的駕駛員信息與實際駕駛員身份不壹致;
5.其他妨礙駕駛員信息上傳至貨運平臺的行為。
法律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惡意幹擾或者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或者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