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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93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的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七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科目壹考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非本地機動車駕駛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考試合格後交回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的信息移送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傳輸的信息對機動車駕駛人累計記分進行清零。超過期限的,按規定會停發駕駛證,但不會註銷。只需要駕駛員參加滿分學習並通過考試後去掉積分,就可以恢復駕駛資格。所以如果有期限的話,最好快點考完,但是如果有其他事情來不及考,可以明年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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