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征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