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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的背景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20世紀80年代中前期以來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壹種法律服務機構。在當時律師極度匱乏的情況下,主要是通過建立法律服務所,利用貼近基層、方便群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的優勢,為基層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目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形成競爭關系。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前,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意見的規定,廣泛開展了基層法律服務的調整整頓,對現有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各種形式的基層法律服務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檢查,在調整整頓的基礎上按照新的管理制度重新進行了設立登記。

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采取各種措施,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65438+2000年2月24日,司法部組織了第壹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全國統壹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後,2004年6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其所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當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七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審批部門是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級司法行政部門。

這是目前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最高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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