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所有權不能轉讓。如果土地是通過轉讓取得的,轉讓是合法的,接管後也可以轉讓。雙方可以簽訂出讓合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享受政府用地優惠政策的工業用地已建成廠房的,需按原優惠地價標準上限補交差額土地出讓金,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使用權終止日期不變),方可辦理出讓、轉讓手續。工業用地實際上已經改作他用的,不得直接出讓,必須按非法用地處理,收回土地出讓金後方可出讓或收回土地使用權。超過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未建廠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出讓和轉讓,必須按閑置土地處置程序處置,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全額收取閑置費,再安排新的工業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 * *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或者租賃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開發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